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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沪残联〔2015〕124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3年11月21日修订)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残疾人。各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上一年度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不足1.6%的,应积极招录残疾人。
(四)各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残疾人身体条件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实施残疾人专项招录,与全市面上的公开招考工作同步进行。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安排无障碍考场,提供考试所需的特殊辅助工具,考卷印刷大字版,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五)各区(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2020年以前,市级党政机关、区(县)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六)各区(县)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实施残疾人专项招聘,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根据行业特点,选择符合残疾人就业、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工种和岗位,主动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市、区(县)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及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在职职工人数1.6%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扶持和惩处力度
(八)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和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优惠。
(九)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招录残疾人,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招录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采取社会保险补贴等办法,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采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机关、事业单位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考评中。定期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公示。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十一)建立督查机制。组织部、编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等部门联合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督查检查,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全面掌握相关部门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政策执行不到位的,督促其落实到位。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十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总体培训计划。
(十三)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
(十四)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和承担残疾人培训,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培训项目。定期做好信息发布,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稳步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9月18日
本文章来源:上海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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