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审核期为2018年8月1日-9月15日,全市上一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或者残联现场办理的形式,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规定期间内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① 残保金缴纳期为2018年8月1日-9月30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需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
② 征缴比例: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③ 残保金年缴纳额=(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④ 残保金减免政策
● 2014年4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剩余时期”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缴纳残保金。费款所属期2017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补缴费款所属期2016年的残保金,仍使用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作为上限指标。
●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同时北京市在2018年发文北京市将建立北京市100个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详见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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