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3798/2021-0000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残联 | 发文日期: | 2021-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组配分类: | 解读 | 发文字号: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01-13
10:19
信息来源:省残联
一、制定背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2019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件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在优化征收、规范使用、强化监督、健全服务等方面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包括分档征收残保金、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加大用人单位激励、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等,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等六部门在全面贯彻国家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政策
《实施意见》共六个部分,主要政策措施有四个方面:
(一)优化残保金征收方面。一是分档征收残保金,三年内(2020-2022年)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二是残保金减免,三年内(2020-2022年)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三是合理认定按比例就业形式。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一是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二是通过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奖励等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激励力度。三是通过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增设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四是通过创新培训方式、增加补贴范围、制定培训标准等措施,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绩效。
(三)强化监督方面。一是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二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优化服务方面。包括健全服务机制、开发人力资源、发展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共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