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目的和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8〕1271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向社会广泛告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的具体事宜。
二、残保金政策调整情况
为降低企业负担,北京市依据财政部文件对现行残保金政策,在减免政策方面进行了调整:
调整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
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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