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征收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以往的审计调查中,审计人员发现,残保金征收管理环节长期存在征缴不到位、征缴比例低、整改难度大的问题。据了解,产生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残保金征缴工作缺乏刚性约束机制。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加收滞纳金,但缺乏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因拖欠违规成本较低,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缴纳残保金。另一方面,因涉及单位多、覆盖面广,征收主体单位难以做到对用人单位逐一检查核实,从而无法及时准确的将未缴单位名单提交有关处理处罚部门,导致后续催缴工作中断。 2019年底,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该方案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征收结构,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并提出对拒缴、少缴的单位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惩戒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贯彻落实好该方案,切实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公平公正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征收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要宣传引导各用人单位树立法治意识,倡导公平原则,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在鼓励社会用人单位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同时,积极宣传政府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措施;在提醒用人单位及时缴纳资金的同时,也要讲明因欠缴计入社会诚信体系的危害。这既是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护已缴单位公平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力举措。通过广泛宣传,使用人单位掌握政策、知晓利弊、形成自觉,为促进残保金足额征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完善制度措施,确保征收体系顺畅。根据国家发改委总体方案要求,残保金征收方式较以往有所变化。新方案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30人以下用人单位免予征收等新政策;强化了监督措施,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欠缴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应结合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出台相应的具体落实措施。要切实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针对以往征收环节的弊端漏洞,采取有效措施补充完善。进一步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妥善处理好税务机关垂直管理所带来的统管统筹难题,串联好征收主体、信息审核、检查监督、催收处罚等重要征收环节。与信息体系建设部门单位及时做好信用惩戒方面的工作对接,联合构建欠缴失信名单传送发布机制,确保残保金征收体系运行顺畅、操作便捷。 三是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征收工作合力。残保金征收工作涉及残联组织、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征收对象覆盖全社会各种类型用人单位,征收资金量大,时间跨度长。从以往征收情况看,多部门协同工作有时会因沟通不畅、权责不清,从而形成征管盲区。在税务机关垂直管理后,各级更应重视残保金征收工作的部门协作关系。要加强残保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定期协作机制,在社会公告、资料审核、数据传送、抽查监督、资金追缴等征收工作的重要时点,择时组织业务人员集中研究征收进展、剖析矛盾问题、分析解决思路,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方案,统一行动,用整体合力推动促进工作,确保残保金征收工作规范运行、有序开展。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筛查效率。当前条件下,残保金征收主体单位普遍人少事多,所面对的用人单位数量多、类型杂,对缴纳情况进行逐一核实检查显然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这也是造成残保金征收工作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对此,大力推进数据系统分析、扩大审查用人单位覆盖面、提高用人单位信息数据筛查效率尤为必要。根据“一网通办”原则,可探索基于政务系统平台,建立残保金缴纳子模块。按照每年计划方案,在平台系统统一发布征收公告。采用人性化操作模式,逐步提示用人单位在系统模块录入基本需求信息,自动实现与工商、社保、公积金、税务、残联等信息系统的数据核实比对,从而减少行政人员人工录入、人工操作、人工复核等繁琐环节,提高信息准确度和工作实效性。同时也便捷了企业群众办事,避免用人单位为办理业务来回奔波、排队等候。(张旭)
|
原文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关于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的思考
定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