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第 20180152 号
标 题: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的提案
提 出 人: 樊亮
办理类型: 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 残联
会办单位: 市财政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内 容: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0.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0.5%比例的用人单位,要按照一定比例缴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都是本年安排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例如2016年缴纳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1、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2、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存在问题: 一、残保金是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构缴纳的罚金,可是依靠地税机关强制征收的残保金支出却不透明。
尽管政府强制征收残保金,大多数情况下却从不主动公布残保金的支出情况。以广州为例,2014年,有残障人士向广州市残联和财政局申请公开残保金收支情况,并详细列明收入来源及明细、支出项目及明细。广州市政府仅回复2012年残保金收入总额5亿元,支出2.4亿元,执行率仅为50.21%,拒绝公开残保金支出明细。对于2012年前10年超过20亿的残保金收入和14亿元的支出,广州市政府同样拒绝给出明细。
二、残保金制度对所有机构实行统一标准,不考虑企业规模和行业等实际情况。若必须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那也应该根据企业大小、所处行业和工作性质决定残疾人就业比例。深圳市残保金的制度则不管企业大小、所处行业、工作性质,一律征收残保金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对于很多明显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目前的规定也并没有豁免制度。
三、本应专款专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残保金,却屡屡沦为部门金库,让企业为已经缴税的政府义务第二次买单。
中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但在实践中,数额不成比例的残保金却屡屡沦为残联金库。
残联经费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理应来自企业和公民已经上缴的税金,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充当部门经费,不仅有悖于残保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初衷,还有让企业为已经缴税的政府义务第二次买单之嫌。
四、中国残保金制度重收钱不重就业服务,并没有起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效果;2005年到2013年,残保金征收增长了10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比例却从28%减少到了25%。2006年之前,各地残保金的征缴执行主体多为残联,多数事业单位和企业拒绝缴纳。2006年各地政府开始由地税、社保等部门“代征”,残保金的强制性进一步加强,征收额大幅上升。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征收额近30亿元,是2005年的10倍还多。但是残疾人就业方面,据中国残联《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只有8.7万,占比还不足25%,而2005年,全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9万,其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万,占比达到28%。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被“罚”的钱越来越多,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总人数和占比却都下降了。只要交了钱,安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无所谓,这种“只管收钱而不顾就业”的做法显然曲解了残保金制度的立法本意。
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有更大的残疾人就业义务,中国法律则并未对政府和事业单位有更高要求;实践中政府还“带头”在就业方面歧视残疾人。中国法律中,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外资企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要求都是1.5%。和私营、外资企业相比,政府、事业单位并不承担更多的残疾人就业义务。但是相比之下,在日本等对残疾人权益保护比较好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机构有更大的残疾人雇佣义务:日本规定,一般民间企业残疾人雇用比例为1.8%,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为2.1%。 在实践中,政府、事业单位自身也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2011年,北京益仁平中心向全国30多个地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披露残障人士在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就业的状况。只有重庆、济南、上海、武汉、昆明五个地方政府给予了正面回复:其中残疾人就业比例最高的上海,市属事业单位有残疾雇员4800人左右,只占雇员总数的1.3%;残疾人就业比例最低的昆明,2004年到2011年间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5917人中只有1名是残疾人,占0.02%,市属事业单位中,残疾雇员也只有102人,占雇员总数的0.06%。
六、不少政府机构拒绝缴纳残保金:武汉市政府应缴残保金5000万,实缴仅“数万元”。由于执行残保金征缴的多是同级地方政府的税务或社保机构,不少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拒绝缴纳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机构往往也束手无策。据 《武汉晚报》2010年的报道,“武汉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6037个,从业人数近20万,应缴纳保障金5000万以上,但现实是只收了数万元”。另据蚌埠市政协数据,2012年度蚌埠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189家,应交纳残保金626万元,实际只征收250万元,征收率仅为40%。
办 法:
一、建立残保金预决算制度体系,规范全口径收支运行机制。不管残保金收入是否纳入政府预决算审查的范畴,都应该加快建立完善残保金收入的编制及公开制度,明确需向市人大和社会公布年度残保金预决算内容及公布方式,用制度规范行为。
二、建立残保金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加强审查和监督,更重要的是看政府部门对残保金的使用效果,是否有针对性,残疾人是否得到更多实惠,是否更加满意。建立对政府部门管理残保金的绩效考评体系,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让每一分一毫的残保金都发挥应有的价值。
三、积极推进谁安排残疾人就业谁受益的制度建设。依照现行体制,以一般机构的想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交钱解决的事情,绝不会想着创造条件去安排残疾人就业。所以,一般都会交钱了事,安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就高高挂起,不管不问了。这种“只管收钱而不顾就业”的做法显然曲解了残保金制度的立法本意。
而对于实实在在已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构,因为暂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机制,等于付出了没有回报,没有体现应有的价值;在公众层面和公序良俗上没有营造、弘扬和引导一个正确的舆论方向,光靠机构的一己之力,实在是杯水车薪,老牛拉大车,无济于事!
四、细化和完善各项制度,彻底消除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疑虑和后顾之忧。为什么很多机构宁愿交残保金而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一个残疾人,对机构来说,就多了一个不确定性,多了一项风险。另外,除了要考虑工种、岗位是否适合外,还得考虑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同工同酬、五险一金等。而且在硬件上要满足残疾人的上班要求,还得考虑软件上,如何让残疾人感到安心、放心,如何让其他同事感到公平、公正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真正正达到残疾人就业的目的,才是一种长效机制,而不是为了就业而就业,为了安排而安排的短期行为!
五、增强和提高政府部门对残保金收支的管控意识,营造和弘扬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气。通过舆论的正确引导和宣传,加强全社会对残保金收支的监督和问责,加强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保护意识。加大透明度和阳光施政,将完整的残保金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确保残保金更加安全,更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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